可以同时被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吗?
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已经被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先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船舶的,后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诉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准许同时扣船有以下好处:
1、有利于船舶所有人全面了解债务总额,一并安排担保;
2、保障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如果不允许具有优先权性质的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其船舶优先权则无法行使;
3、申请扣船的海事请求人对船舶拍卖价款的受偿顺序由海事请求的性质决定,与是否申请保全以及保全顺序没有直接关系,允许同时扣船不会导致海事请求人滥用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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