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责任范围

在制作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时,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获得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在国际货运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其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 ,“或者作为独立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法律责任的具体范围,从而为在纠纷出现后的争取合法权利奠定基础。



另外,为了使缔约各方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1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32条的规定,结合在国际货运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代理事务内容或独立经营事务内容。同时,分别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约定。如:



(1)揽货、订舱(个体户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拔、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4)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7)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8)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相关文章: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责任范围

·国际货运代理中可以转委托吗?

·货运代理合同中的电子文件的效力

·货运代理人应该把提单交给实际托运人

·与货运代理有关的费用

·FOB货代应该向谁交付提单

·国际货运代理中的转委托条款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