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试用期是否有代通知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但如果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代通知金或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
相关文章: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因此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被派遣劳动者辞职是否受到限制?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承担?

·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违反该协议的,应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是否有效?

·达到退休年龄后被解雇,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何时起算?

·工作25年,离职补偿算25个月还是12个月

·合同期满后公司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的认定

·经济补偿的标准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