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关于保胎假的相关规定?

江苏省并没有关于保胎假的规定:

保胎假:关于保胎问题,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可参考的是原劳动部早在八十年代的复函。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事务中一般按照病假对待处理,因此,职工请保胎假就得遵守医疗期的相关规定。
相关文章:

·对于新出的育儿假应该怎么休?

·育儿假怎么休?

·关于保胎假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女职工,应如何补偿?

·试用期内,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期女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女职工三期中薪随岗变有哪些规定?

·女职工在三期内调岗有哪些规定?

·与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协议

·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国家规定的孕妇哺乳期多长时间?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