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劳动者是否需要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符合条件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该条例第19条规定,劳动者没有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条文来看,用人单位应当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积极、主动提出主体。倘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以及劳动者明确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江苏省会纪要的通知中第3条规定,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引发劳动争议时,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规定情形的,仲裁机构应当认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二倍工资。
相关文章:

·女员工哺乳期规定是怎么样的

·同工同酬什么时候执行,要注意哪些细节?

·劳动合同补签有效吗,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如何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有何不同

·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有哪些风险

·临时工辞职的待遇怎么样的?

·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签一年吗

·临时工不给辞职怎么办?

·女员工哺乳期规定

·克扣工资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