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如何处理

在合同各方对谁是真正借款人的问题产生争议,并直接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下,应结合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实,综合判断各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

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相关文章:

·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的认定(含10种行为方式)

·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高利转贷”“职业放贷”是违法借贷行为,合同的效力问题

·投资和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已经划扣到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还属于被执行人财产

·上班身体不适,下班就医救无效死亡且48小时内能否认定工伤

·出借的款项来源于赃款的,出借人对该款项没有合法权利,应驳回起诉

·车位抵押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吗

·无证房产在执行程序中如何处理

·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借条上的签名和户籍登记的姓名不一致怎么办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如何处理?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