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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工程的受害人为什么要尽快通知保险人或保证人?

建筑工程通常工期很长,履约过程也相当复杂。为了保证承包商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合同义务,业主通常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承包商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合同时,保证人根据保函的条款补偿和支付业主相应的损害赔偿费用。通常银行或保险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有关保函或保险。



通常在保函或保险中有三个日期需要引起有关当事人的注意。一是在缺陷工程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二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60日),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有关损失的详细材料;三是在损失发生后一定期限内(一年或更长时间),如果被保险人不主张权利,就不得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对于建筑工程而言,由于裂缝或地基下陷等质量缺陷的发展都是有一个缓慢的过程,何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并不是很容易确定的。我们建议有关人员在发现有质量缺陷的迹象以后一定要及时通知保证人或保险人,以便保证人及时调查,同时也避免因通知不及时而丧失了索赔的权利。



上述期限起算时刻非常重要。我国法律通常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表述方式。在一个判例中,法院指出:起算时刻是从“可感知的损害发生时”而且这一时刻是“一个合理的被保险人应当认识到其通知义务”时开始算起。



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可能使被保险人丧失其索赔权利。在一个案例中,由于业主先前单独起诉过发展商,并指出如果业主能够合理勤勉,本可以发现损害的发生及其原因并在规定截止期限前起诉保险人。法院拒此驳回了业主对保险人的起诉。在另一个案例中,由于一个土壤工程师曾建议被保险人,让他解决的问题与土壤运动有关,是建筑商疏忽造成的。由于被保险人在此事之后七年才起诉保险人,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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