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缺陷工程分包商和供应商的质量责任

分包商对缺陷工程的责任规定的分包合同中,而分包合同的质量责任与主合同的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此外,分包合同中可能还有特别的质量责任规定。



我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分包工程的质量责任。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此也有同样的规定。对于分包工程,建筑工程质量受到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双重保护。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既可以向总承包单位索赔,也可以向有关的分包单位索赔。



供应商由于同工程的实际建造无关通常不适用有关建筑法规。供应商通常提供特定的产品,他们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其产品承担质量责任。


相关文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质量保修。

·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要什么时候起诉?

·在房屋接管验收中,对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纠纷

·缺陷工程的受害人为什么要尽快通知保险人或保证人?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有责任的索赔

·其他当事人对建筑质量缺陷的责任

·工程质量索赔权的权利属性与诉讼时效

·工程索赔的依据

·如何区分业主和发展商的质量责任?

·缺陷工程分包商和供应商的质量责任

·建筑物有缺陷,受害人索赔的依据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