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成立的条件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1、须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首先,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其次,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已经或者将要严重损害债权,即债务人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已经或将要导致债权人的债权的不能实现。2、须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具有恶意。有偿行为的撤销,以恶意为要件;无偿行为的撤销,不以恶意为必要要件。
相关文章:
·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怎么算逾期付款?
·买方第一笔货款逾期支付,可以不交货,解除合同吗?
·合同约定退出加盟不退加盟费,可以要求退吗?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遇价格调整时,如何处理?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如何确定?追偿权如何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效力如何?
·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效力如何?
·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是什么?效力如何?
·情势变更制度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会带来怎样的法律效果?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行使代位权是否具有优先地位?
·债权人与已收款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