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的法律定义

 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又称合同承受,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承受要发生法律效力,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尚未订立或合同目的已达到而消灭,合同承受因失去前提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依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视为自始未发生,因而也不能成立合同承受;合同可撤销,虽在被撤销之前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合同承受后,原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应当视为已经抛弃。

    第二,承受合同应为双务合同。合同承受是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因而,承受合同应为双务合同,否则只能成立债权让与或者债务承担。

    第三,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必须就合同承受达成协议,且该协议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第四,必须经原合同当事人对方同意。

    此外,必须依法经有关机关批准方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承受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根据合同法第89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合同法第79、81、82、83、85、86、87条的规定。

相关文章: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时,如何处理?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谁负担?

·合同订立后可以变更吗?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债务的全部转移是怎么进行的

·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的法律定义

·债务的部分转移的法律定义

·债权让与的法律定义

·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合同转让纠纷诉讼当事人

·在什么情形下合同不得转让

·有效的合同转让需具备的要件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