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交通事故受伤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的一方肯定会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赔偿的范围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受害人不能随意的要求赔偿,那么交通事故受伤赔偿的范围有哪些?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受伤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法院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受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一些省份,受诉法院所在地还分为经济特区和非经济特区。

由于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支出差距很大,因此,不同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差距也很大。当受害人或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居住地与受诉法院在同一地区时,其赔偿标准是一致的。当受害人或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居住地与受诉法院不在同一地区时,其赔偿标准是不同的。

(一)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选择

赔偿项目一般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或居住地选择对自己赔偿有利的受诉法院。

(二)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标准的选择

赔偿项目一般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但受害人或赔偿权利人(包括被扶养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的确定在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决定审判管辖的依据,同时也是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 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三、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 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的处理主要是由交警来进行的,交警会制作出责任认定书,根据责任的划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会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所以,您还有疑问的,我们建议登陆网站咨询专业的律师。


相关文章:

·交强险免赔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无证驾驶交通肇事罪有什么联系

·租房子交了定金能退吗

·怎么对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

·轻微交通事故处理期限

·交通事故中的营养费如何计算

·车祸责任等级该怎么划分

·交通肇事罪举证责任怎么分担

·机动车事故处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临时工是否要交社保

·商标交易流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交通事故律师费标准是怎样的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