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清算律师参与公司破产清算、国际间的投资、融资、股权转让以及兼并收购项目的谈判及尽职调查;为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应公司要求,从法律上对公司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意见或建议;审核、修改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文件和规章制度;草拟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重要法律文件。
南京公司清算律师业务专长涉及公司破产服务、公司破产清算业务、外商投资、股权转让、企业收购及投融资、上市服务、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开发及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服务www.nj64.cn。
★南京公司清算律师谈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 。《公司法》[1] ..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 。
★南京公司清算律师谈非破产清算
非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时,在财产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时,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根据《公司法》..百八十一条至..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公司法》..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这时,公司清算就由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南京公司清算律师谈企业吸收合并程序
1. 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 。
2.股东会(大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法规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大会)做出特别决议。
3.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合并各方必须对合并的形式、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出规定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 。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决议后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对合并提出异议 。公司法规定,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又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www.nj64.cn。
5、公司合并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之后就发生变化的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被合并的公司应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www.nj64.cn。公司法关于公司吸收合并的规定..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www.nj64.cn。..百八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www.nj64.cn。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www.nj64.cn。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www.nj64.cn。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南京公司清算律师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以会议的形式来行使职权,因此必须建立规范的会议制度,主要内容为:
1.会议形式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www.nj64.cn。定期会议是由公司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如果是按年度召开的则可称为股东会年会。临时会议是根据临时需要不定期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为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
2.股东会议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之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以便于股东在会前就会议内容有所准备 。这里所指的通知是指送达,而不仅仅是发出通知。
4.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签名,以保证会议记录的真实、准确。
★南京公司清算律师谈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停止其积极主动的营业活动并行将进行清算的一种状态。公司解散,要依法组成清算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完成清算产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后,公司法人格丧失www.nj64.cn。
1. 公司解散的原因
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www.nj64.cn。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www.nj64.cn。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2/3持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南京公司清算律师谈有限公司上市前改制重组的整体变更方法
股份公司是拟上市公司的法定组织形式(除国务院特别批准的除外),而现实中并非所有预备上市的主体均为股份公司,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在上市前改制重组过程中尤显重要,因此在安排目标架构时理应将组织形式变更纳入考量因素www.nj64.cn。如企业现有架构体系内有较为优质的股份公司,则不必进行组织形式的变更,直接以该股份公司为拟上市公司,将企业框架体系内的有效资产转入该该股份公司即可;如企业现有框架内没有适格的拟上市主体,则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做不同处理: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
整体改制,是企业将原有全部资产经过审计评估和重组,并对非经营性资产不予剥离或少量剥离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www.nj64.cn。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设登记,企业应当向债权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并取得债权人同意www.nj64.cn。
部分改制,是将原企业以一定比例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简单的说改制即是要么将原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此时仍为新设股份公司;要么新设股份公司,把企业部分优质资产转入
新设公司,不论整体改制还是部分改制,均需待该新设公司成立三年后方可发行上市。此路径时间成本较大,适用于没有适格的主体且有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
二、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许多公司上市前,都采取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以获得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www.nj64.cn。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是在公司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前提下,以有限公司审计(而非评估)后的账面净资产1:1折股,将有限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种变更只是形式变化,而非实质变化,公司仍在同一会计主体下进行生产经营、财务运营,因此该种变更能够连续计算公司的经营业绩。但是并非所有有限公司均适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对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有限公司也有如下要求:
1. 有限公司需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首发办法)要求发行人持续经营3年以上,虽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以连续计算业绩,但除创业板外均要求发行人为成熟稳健型企业,所有有限公司应当是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企业,且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
★南京公司清算律师谈公司改制方案
企业改制方案(又称为企业重组方案、企业改制重组方案)的制订和执行是整个公司改制、上市的重点,只有做好这一步,才能为申报材料,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打下良好的基础www.nj64.cn。从上市的角度来讲,企业改制便是股份制改组,其本质便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对被改组企业的生产力诸要素进行分拆、重新组合以及优化的过程www.nj64.cn。从广义上讲,企业改制重组包括企业资本(债务)重组、企业改组、企业并购,企业破产等内容;从被改组企业本身来讲,改制重组的内容主要有业务重组、资产重组、负债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和内部治理机构重组www.nj64.cn。其中资产重组是整个企业改制重组的重点,也是其他重组的基础。企业改制重组的目的便是使之能达到上市的标准,最终能够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且能够上市。制订企业改制(重组)方案,便是进行此改制工作的前提,如果公案未能确定或者是经常变动,将会给改制工作带来极大的不方便,甚至是损失www.nj64.cn。而且就方案本身来说,是要作为上市申报材料向中国证监会核准,所以一定要做得规范和完整,否则将会给公司上市造成障碍。
★南京公司清算律师谈企业改制重组方案
企业改制重组方案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参考律师、券商(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来决定www.nj64.cn。主要的改制重组方案有:
(1)整体改制方案:是指被改组企业不作资产调整,将其全部资产,包括所有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资产都投入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以之为股本,再发行股票增资投股(即上市)。这样,在办理完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原企业随之不复存在 。但是整体改制方案的适用范围较窄,一般是新建企业或者社会负担较小的少数企业,这些企业一般条件较好,包袱不重,资产相关性也较大,非经营性资产所占比例较少或绝对值较小(而且往往有一定的盈利能力)。
(2)控股分立方案:是指被改组企业将原资产进行分割重组,把其中一部分资产及其相关的负债和权益投入拟改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资产保留在原企业内。这是目前我国最常见的改制重组方案www.nj64.cn。一般是被改组企业将一部分经营性的优良资产投入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控股地位,再使之上市。原企业仍保留原有地位。当然,有时也采取设立成两个新法人,注销原企业的法人地位的方案。这种方案一般多适用于原大型国有企业(往往大而全):非经营性资产所占比例较高,绝对值较大,而且,盈利能力较差。
(3)非控股分立方案:该方案同于第2方案,惟一的区别是被改组企业投入的资产无法对拟设立的股份公司形成控股 。
(4)合并方案:是指被改组企业与其他被改组企业进行合并,将所有资产进行重新组合 。这样,提高改组后企业的整体效益,形成规模经营www.nj64.cn。合并方案从不同角度来讲,有不同的分类:①从是否控股的角度来讲,可分为控全股合并方案与非控制合并方案。②从合并的资产占原企业的资产比例来讲,可分为全部资产进行合并(即消灭原企业)和部分资产进行合并即拿出一部分资产进行合并www.nj64.cn。
实际中的企业改制与重组方案有时也同时采取上述一个以上方案www.nj64.cn。企业通过改制重组,使改制重组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有关数据要求(资产、股本等)以及其他结构性要求符合有关上市的要求www.nj64.cn。这样,才有可能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企业才能成功上市发行股票www.nj64.cn。
★南京公司清算律师谈企业改制重组中的逃债现象产生的原因
破产企业利用改制重组的机会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结一下,主要存在法律及非法律方面的原因。
1.法制建设方面的原因
我国的法制化建设发展较快,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也较多,但是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连接仍存在不配套之处,使破产制度与企业法律制度不协调。我国现行的国有企业法中对国有企业的自主权问题未作具体的规定,国有企业并未享受真正的自主权,职工也未享受应有的自主权。国有企业法也并没有真正解决国有企业与政府的..,以至于政府常利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的经营,有时为了地方或某些利益,要求破产或不破产,国有企业的领导与职工对企业的破产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完善,企业破产后,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往往无法解决,政府只考虑社会的稳定因素,而采取用假破产的方法来逃避债务,以减轻政府的工作压力。故我国现有的破产法规规定企业破产要先安置好职工,而企业破产还债的清偿顺序也是先支付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职工的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而不应由债权人来承担。
2.非法律方面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一些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讲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欠债不还,逃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南京公司清算律师谈企业改制方案应遵循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要合法,二是设计企业改制方案的程序要合法。..层意义上的合法可以称为实体合法,第二层意义上的合法可以称为程序合法。
稳定性原则
设计改制方案要保持企业改制前后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避免由于企业制度的变动而导致生产经营中断或停止www.nj64.cn。要实现企业改制前后的稳定过渡,必须妥善安置改制企业的员工,员工安置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企业难以成功改制。
科学性原则
企业改制的目的之一是建立先进的产权制度、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设计企业改制方案要遵循赞赏性原则,坚持企业组织制度的科学改造。。
南京公司破产律师 | 栖霞公司律师_公司法律顾问处理栖霞公司股权纠纷、栖霞公司合同纠纷、栖霞公司破产清算等案件
⊙联系南京律师: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南京公司清算律师
©Copyright www.nj64.cn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