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南京律师快报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继承律师处理南京遗产继承、遗嘱继承纠纷、南京公司房产遗嘱继承、遗嘱见证、遗产信托等继承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专业解决遗产分配、遗嘱继承、婚姻继承纠纷,提供遗产继承法律咨询。

★ 南京继承律师专业办理继承相关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遗产继承事务面谈咨询
(二)遗嘱规划服务
1.盘点、统计遗嘱财产;
2.产权治理;
3.继承人调查
4.出具遗嘱规划建议书或报告www.nj64.cn
(三)遗嘱、遗赠文书的书写、制作服务
1.提供遗嘱、继承等方面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充分了解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2.指导当事人根据本人真实意愿,确认遗产范围及遗嘱分配方案,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
在此过程,我们将对当事人遗嘱、遗赠文书的书写、制作过程进行律师见证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四)遗嘱、遗赠管理服务
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遗赠文书代为进行保管、保存,包括对其个人财产、存款资料、债权债务文书、合同文书、公司股权资料、亲属..、人身..资料等进行保存、保管。
(五)遗嘱执行业务
如立遗嘱人一旦去世,南京继承律师(热线:18801589148)将通知继承人,公开遗嘱,按遗嘱所指定的分配方案以及份额或数额,将遗产交付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六)继承文书起草、修改、审查
1、遗嘱
2、遗赠扶养协议书
(七)遗产继承纠纷律师调解
(八)继承事务调查取证
1、遗产调查
2、代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书的真假鉴定
(九)继承律师见证
1、遗嘱见证
2、遗赠扶养协议书见证
(十)继承律师代保管遗嘱
(十一)继承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
(十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诉讼代理
1、分家析产纠纷 2、法定继承纠纷(A)转继承纠纷 (B)代位继承纠纷 3、遗嘱继承纠纷 4、继承权确认纠纷 5、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6、遗赠纠纷 7、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十二)担任家庭法律顾问

★ 南京继承律师的服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遗嘱类律师服务
1、个人书面遗嘱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2、两个以上个人所立.同遗嘱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3、个人附条件书面遗嘱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4、附条件书面遗嘱中所附条件的监督执行;
5、部分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权文书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6、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为其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同财产或家庭.同财产声明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二、遗赠类律师服务(推荐)
7、个人书面遗赠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8、个人附条件书面遗赠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9、附条件书面遗赠中所附条件的监督执行;
10、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或放弃遗赠的声明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11、遗赠定的受遗赠人所接受遗赠的财产为其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同财产或家庭.同财产声明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三、遗赠扶养协议类律师服务
12、个人书面遗赠扶养协议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13、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执行;
14、遗赠扶养协议中遗赠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执行。

四、遗产范围界定类法律服务
15、大额财产所有权权属归属情况的调查服务;
16、大额财产所有权权属变更情况的调查服务;
17、遗产中夫妻.同财产的析产服务;
18、遗产中家庭.同财产的析产服务。

五、继承人身份界定类法律服务
19、具有继承权的生子女主体身份的确定(亲子鉴定);
20、具有继承权的养子女主体身份的确定;
21、具有继承权的继子女主体身份的确定;
22、具有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主体身份的确定;
23、具有继承权的其他人主体身份的确定;
24、不具有继承权,但依法可分得适当财产的其他人主体身份的确定。

★ 遗嘱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南京继承律师提醒大家,遗嘱不一定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若想使其所立之遗嘱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其中,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三)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利益。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
  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四)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 什么样的遗嘱无效?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遗嘱就是无效的遗嘱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无效遗嘱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www.nj64.cn。现实生活中,伪造遗嘱虽不常见,但问题却十分复杂,鉴定真伪工作也难以开展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如伪造录音遗嘱,在自书遗嘱中也有伪造的问题,对于笔迹的鉴定工作也是十分复杂的,只有在确实认定遗嘱为伪造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无效www.nj64.cn
(4)被篡改的遗嘱中,被篡改的部分无效www.nj64.cn
(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的,部分无效。
(6)遗嘱人的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www.nj64.cnwww.nj64.cn

南京劳动仲裁 | 南京犯罪律师_南京 刑事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联系南京律师:
  >>电话:025-84110110

在线咨询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微信咨询

南京律师法律咨询



最新咨询
  • ·你好,我的大车被人盗,现在公安不给立案,我该怎么san
      你好,我的大车被人盗,现在公安不给立案,我该怎么divclass="w990mamt20...

  • ·侵害肖像权和被他人实行网络暴力该如何维权,经过被侵害方提出和
      侵害肖像权和被他人实行网络暴力该如何维权,经过被侵害方提出和解后侵害方不和解且言行恶劣,侵害方将会受到怎样法律后果...

  • ·我和我同学是衡南县的人,他欠了我2000块钱,我能去衡南县法
      我和我同学是衡南县的人,他欠了我2000块钱,我能去衡南县法院告他妈...

  • ·律师取保候审怎么收费
      律师取保候审怎么收费...

  • ·电瓶车反向行驶和摩托车相?
      电瓶车反向行驶和摩托车相?...

  • ·你们这律师所哪位律事打离婚纠纷争议的……这方面是哪位律事
      你们这律师所哪位律事打离婚纠纷争议的……这方面是哪位律事...

  • ·本人向甲方借了9万,每月9千利息,现甲方以2分利息起诉我,于
      本人向甲方借了9万,每月9千利息,现甲方以2分利息起诉我,于2020伞,9月15日开庭,我有每个月还利息的还款记录,请问...

  • ·合同有签字,未盖章请问有效吗?
      合同有签字,未盖章请问有效吗?...

  • ·长春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是五险之一,对于确保长春农民工来说了解长春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能提高工伤保险得以实施的概率,也能为广大处于工作的...

  • ·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的区别:
      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的区别: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在具备特定条件时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劳动合同终止时起,劳动合...

  • ·一、劳动局投诉开除需要什么证据?
      一、劳动局投诉开除需要什么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定罪,即在道路上醉酒驾...

  • ·一、农村大病保障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一、农村大病保障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农村大病保障的范围主要包括20种重大奖病,如儿童先心病、胃癌、白血病、末期肾病、...

  • ·合同无效但不返还房款怎么办?
      合同无效但不返还房款怎么办? 一、合同无效但不返还房款怎么办? 合同无效但不返还房款可以通过私底下协商的方式或者是起...

  • ·工伤鉴定标准十级中本人工资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应获得一定的工伤赔偿以及单位的补助。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之前,工伤职...

  • ·被人威胁恐吓应该怎么样处理
      报警。恶意威胁的一般以行政处罚进行教育。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有实际损失并能证明损失与侵权人行为之间存...

  • 相关机构: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南京栖霞区看守所
    ·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区分局
    ·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区分局
    ·南京市溧水区检察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南京继承律师
    ©Copyright www.nj64.cn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