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欺诈怎么样处罚?
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因此,如果属于上述商品房欺诈情形,购房者不仅可以解除合同,还能要求退还双倍房款。如果不属于上述商品房欺诈情形,那么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要求双倍房款。
相关文章:
·商品买卖什么情况可以七天内退货?
·买方逾期付款利息怎么计算 ?
·物业纠纷怎么投诉?
·什么是买卖合同?
·2.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如何确定?
·买卖合同的包装方式如何确定?
·买卖合同当事人如何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商品房买卖欺诈怎么样处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有哪些规定?
·网络购物忘记付尾款,定金能否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