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在电话中辱骂他人,是否构成公然辱骂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中的“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要件不仅要求行为具有结果意义上的公然性,亦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方面的公然性。接听电话这种“点对点”的私密方式并不具有公然性,且当事人没有公然辱骂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公然辱骂他人。

我国宪法及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以言行侮弄羞辱他人的行为都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但在具体责任的承担上,应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目前,根据法律规定,就侮辱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相关文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什么?

·侵犯个人隐私权有哪些范畴?

·侵犯个人隐私有哪些处罚?

·在电话中辱骂他人,是否构成公然辱骂他人?

·公然侮辱他人的刑事责任。

·诈骗罪与盗窃罪区分

·侵犯通信自由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报复陷害罪

·暴力取证罪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