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微信群内辱骂群友是否侵犯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社区微信群中发送大量信息,虽均未指名道姓,但结合发送信息的内容、顺序,可以认定微信群中发送的信息均指向。在多人的网络公共空间,虚构事实,方式及言语措辞明显不当,且微信群中成员为本社区居民,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关于品德的围观和评价,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相关文章:

·网络上被人辱骂怎么办?

·微信群内辱骂群友是否侵犯名誉权?

·日常生活中哪些情况是侵犯安宁权的行为?

·网络侵权的形式

·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有什么不同?

·网络侵权法律责任的认定

·“网络侵权”中的“网络”的范围

·网络证据的含义

·域名被盗怎么办?

·网络公证的法律风险

·“网络通缉”中的权利侵权

·手机APP软件的侵权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