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逮捕的证明要求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既是适用逮捕的首要条件,也是逮捕的证明要求。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实体事实的要求,即“有犯罪事实”;二是关于证据的要求,即“有证据证明”。这两个方面紧密相连,共同构成逮捕的证明要求。

  1.关于“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1)发生了犯罪行为;(2)有明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中,只要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达到了上述要求,就符合逮捕证明要求中“有犯罪事实”的要求,至于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涉案内容,在适用逮捕措施时不必证明。



  2.关于“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和“有明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不是凭空设想的,而必须根据已有证据依法认定,这就是逮捕的证明要求中的 “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包括对证据的质的要求和量的要求。具体讲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证据必须是确实的。这是对证据的质的要求,即审查逮捕中适用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2)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这体现了对证据的量的要求。这种量的要求不是机械的、具体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予以掌握。证据可以互相印证,排除了孤证的可能性。


相关文章:

·批准逮捕的条件包括哪些?

·决定逮捕和逮捕的执行

·逮捕的证明要求

·错误逮捕的认定

·批准、决定逮捕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逮捕与拘留

·逮捕的执行程序

·逮捕权限划分和程序

·什么是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