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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存在的必要性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的“双指”规 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在这以后,"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指定的时间、地点"这两个本来没有语义差别的用语,在实际操作中有了不同所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进行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严格法律程序进行。而“双规”由纪委或行政监察机关来随便限制公民权利...。

为了防止串供等情形发生,"强制性"与"封闭性"成了"双规"与生俱来的属性,被"双规"者与外界的联系通常都被切断。同时双规又不像拘留等强制措施有法定的时间限制。因此影响了嫌疑人的正常的生活,"不得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在实践中成了一个难题。也导致了不少的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形。"'双规 '很厉害,嫌疑人被逮捕之后还可以会见律师,但被'双规'者没有这个权利。如果被判有罪,'双规'期限还不计入刑期。"



虽然法学界对双规进行了些许的不同意见,但是从实务界人士看来,双规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从反腐败斗争 的现实需要来看,"双规"措施确有一定的必要性。官员是特殊的职业,他们在掌握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要自动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和 自由。如果确有证据表明某些公职人员有以权谋私的行为,那么通过采取"双规"尽快查清问题,能够防止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腐败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资源 浪费和分配不公,直接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权和发展权,我们应当更多地关注大多数人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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