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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违约责任依《合同法》规定,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一、《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技术咨询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受托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减少报酬或者免收报酬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

  1、没有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是指受托人延期或者逾期提供咨询报告,使委托人不能及时运用技术咨询成果造成损失的情形。

  2、提供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要求,是指受托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咨询报告或者提供的咨询报告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二、受托人不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或者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数据、文件等材料后,超过约定期限两个月不开展技术咨询工作的。
受托人违约不履行技术咨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但是,受托人依照合同约定作出的咨询报告或者作出的决策意见在应用中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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