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
收养人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结婚证;
2、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和不能生育的证明;
4、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乡镇计生站)出具的并加盖县计生局公章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 公安机关(乡镇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二、 审查
受理申请次日起30日内全面审查当事人的情况,审查内容包括:
1、 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 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 是否有买卖弃婴、儿童或变相买卖弃婴、儿童的行为;
5、 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 登记
登记办理:
1、 对符合收养法规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仍未认领的,可予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3、 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乡镇派出所)按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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