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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所以,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并不具有婚姻关系,双方属于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关系应自行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规定,男女双方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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