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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款被偷,委托人的损失由谁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有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这个案件中,梅小姐给了谭小姐8000元现金委托谭小姐在香港帮她购买化妆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定义,所以梅小姐与谭小姐构成委托关系。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例中,梅小姐和谭小姐之间并没有约定委托报酬等事项,所以属于无偿的委托合同。所以只有在谭小姐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致使8000元损失的情况下,梅小姐才可以要求谭小姐赔偿损失,否则这样的损失只能由梅小姐自己承担了。但是,谭小姐也要拿出自己确实被掉包,钱款被偷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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