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协议管辖的约定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适用协议管辖的条件为: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 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当事人协议管辖不是不受限制的,当 事人只能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选择。

5.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的的方式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合同中对于“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协议管辖约定属约定不明,因为该约定实际上约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不具有唯一性,所以是无效 的。


相关文章:

·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

·侵犯著作权罪构成条件

·离婚财产纠纷

·故意杀人罪的情节

·故意伤害罪的指控证据标准

·房地产抵押法律风险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职工不服劳动仲裁结果该怎么办

·协议管辖的约定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容留他人吸毒情形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