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难以确定侵权人时就很有可能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了。
相关文章: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形

·《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4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承担

·孩子被几个玩伴的石头砸伤,应该告谁?

·上班时间被打,能同时请求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吗?

·被打致受伤怎样找对方索赔?

·两人打架不小心伤到人,怎么赔偿?

·劝架被打伤,要求赔偿可以吗?

·被人打伤误工,误工费包括补贴、津贴吗?

·被人打伤住院,误工的日期怎么算?

·被帮工人与过错帮工人的责任认定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