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法定事由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法定事由。对于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诉讼行为,必须具有下列事由之一,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1)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
(2)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
(3)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4)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5)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6)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7)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
(8)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
(1)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
(2)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3)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
(4)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
(5)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等情形;
(6)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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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包括:
(1)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不同的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具有法定事由的限制,即只有具备法定事由之一的,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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