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举证

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或者具有其他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以及所需修复费用、损害赔偿等具体数额;



(三)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被告反驳原告主张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主张具有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www.njLawyer.cn



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刑事裁判未予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负有相关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相关文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举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起诉

·单位治理成本的确定

·污染物排放量的确定

·不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价值评估的情况

·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价值评估的情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支出范围

·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需要司法确认吗?

·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