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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与争议无实际连接点的法院约定为管辖法院,该约定管辖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27号民 事 裁 定 书法院论述:本案系互联网借贷引发的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案涉《重庆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协议》系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其中,借款协议载明签署地、实际履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发生争议,由协议签署地或实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出借人xx公司、借款人郭xx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海淀区,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系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并履行案涉借款协议,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



此类互联网借贷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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