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律定性
一种观点认为,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违反了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海商法》的规定,而违反法定义务致人损害的即为侵权;一种观点认为,提单产生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承、托运人双方建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一种合同义务,因此,无正本提单交货是一种违约行为。
在我国,关于民事责任(或称民事请求权)的竞争问题,经历了一个从学理讨论到立法确认的漫长过程。《合同法》之前,该问题基本上停留在学术研究的层面,虽然《海商法返?8条就海上运输法律关系中的赔偿问题涉及到了责任竞合,但由于该条对竞合问题采用的是非定义性表述方法,加上仅适用于运输关系,所以严格来讲,该法条远不属于我国法律对民事责任竞合这一重要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认可范围。事实上,由于缺乏民事基本法的支撑,《海商法》第58条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使民事责任竞合从学理走上法律的是《合同法》,该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包含了四层意思:(1)竞合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2)竞合责任的事实条件是在合同履行中,一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而且也违反了法定义务;(3)在具备了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权;(4)当事人在对违约与侵权的民事请求权作出选择后,法院即应当依其选择程序法和实体法,无权强行改变当事人的请求权。以此分析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以及引起的损害后果,完全符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形和条件。我们多年来的争议与困惑,都可以在《合同法》的此项规则面前彻底平息和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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