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收养法施行前已经形成下列关系应予以承认

1、对依照当时有关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或户籍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承认其合法有效.

    2、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予承认.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相关文章:

·收养法施行前已经形成下列关系应予以承认

·如何书写事实收养公证书

·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收养案件时应该注意什么?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对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如何处理?

·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事实收养能否办理公证?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