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工作成果风险的承担
承揽合同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承担,应区别情况,有以下三种承担情况:
一、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没有交付给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灭失、毁损的风险应由承揽人承担。《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因定作人的原因延迟,交付延迟交付期间发生的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应由定作人承担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责任。但是这种因定作人的原因而延迟交付工作成果致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结果是在承揽人通知定作人,并在延迟交付期间尽了妥善保管义务的、非人为的毁损、灭失,并有权向定作人收取合理的保管费。
三、承揽工作本身不需要交付,完成后即由定作人使用(如房屋修缮),自工作成果完成之日起的毁损、灭失成果由定作人承担。
相关文章:
·如果实际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业主应如何处理?
·装修施工时造成邻居房屋受损,应当由施工方还是由装修的业主承担责任?
·装修工人在装修过程中受伤,业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装修工人受伤,业主是否承担责任?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
·承揽合同的种类及主要条款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
·承揽合同的法律定义
·承揽合同工作成果风险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