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当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或者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将会例外启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学理上又称“揭开公司神秘面纱”,判令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达到对外部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充分救济。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1.公司的控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表现为“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2.造成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后果(主要表现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数额较大的债权)。
3.滥用行为与公司债权人利益遭受损害的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滥用者主观上为故意,且具有通过滥用行为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恶意。
相关文章:
·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是否以工商部门的备案为标准
·法定代表人起诉公司请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公司法定代表人诉公司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
·一人公司股东的配偶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后果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税率是多少?
·股东会可否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
·股东之间协商一致撤回投资,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分公司以其名下不动产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董事会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