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当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或者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将会例外启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学理上又称“揭开公司神秘面纱”,判令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达到对外部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充分救济。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1.公司的控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表现为“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2.造成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后果(主要表现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数额较大的债权)。

3.滥用行为与公司债权人利益遭受损害的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滥用者主观上为故意,且具有通过滥用行为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恶意。
相关文章:

·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是否以工商部门的备案为标准

·法定代表人起诉公司请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公司法定代表人诉公司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

·一人公司股东的配偶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后果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税率是多少?

·股东会可否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

·股东之间协商一致撤回投资,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分公司以其名下不动产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董事会僵局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