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强制拆迁的定义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在拆迁计划的过程中,将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能强制拆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各地法院不得以各种理由参与拆迁,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行政诸机关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行政的。



  依照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依据城市规划提出了对公民不动产的征收和征用的指令后,通常是将“拆迁人(多为房地产开发商)”推至前台直接面对“被拆迁人”,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行政仲裁人”的角色。即使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簿公堂,政府也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运动员兼任裁判”的方式,实在令人费解。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司法原本是解决社会矛盾、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有效的手段。尤其是,当需要对公民财产权和意思自治采取极端限制的时刻,即便出于重大的正当理由,也必须慎重行事。因此,为了避免“铲车和汽油瓶”之间原始对抗的频频发生,如今,是到了考虑将“行政强制权”从政府手里收回的时候了。将这个领域的最终强制权统一归于司法领域,是最终解决拆迁暴力冲突的必由之路。


相关文章: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中的公证作用

·强制拆迁的法律环节

·强制拆迁的定义

·强制拆迁前需完成的法定事项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程序

·暴力手段强制拆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司法强制拆迁?

·什么时候可以实行强制拆迁?

·拆迁案件提起行政诉讼,可以阻止强拆吗?

·申请强制拆迁,应该提供哪些资料?

·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

·土地房屋被强制拆迁如何确定财产损失?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