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一)

  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侵权行为地:

    1、指被控告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制造地、使用地、许诺销售地、销售地、进口地等行为实施地;

    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1、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二、被告住所地:

    1、经常居住地;

    2、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地。

    原告只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没有起诉销售者,且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由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由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

    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销售行为的,由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文章:

·专利侵权合法来源抗辩

·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事务指引

·专利权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对假冒他人专利的处罚

·申请诉前停止侵权应提交的证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一)

·申请诉前裁定可同时申请保全

·违反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裁定的法律责任

·专利侵权案件原告应提供的证据

·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