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专利权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保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有义务协助执行,但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协助执行事项是指:一、禁止转让;二、放弃专利权;三、办理专利权质押等事项,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准确写明被保全的专利权的下列内容:一、专利号;二、专利名称;三、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是对一种无形财产的保全,与有形财产保全在保全的方式上不同,对有形财产的保全一般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形式,但这种形式对专利权这种无形财产的保全不适用,而被保全人只能采取转让专利权,放弃专利权等形式规避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因此在人民法院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作出规定,要求协助执行的部门要禁止被保全人转让专利权,放弃专利权或办理专利权的质押等事项,为使协助执行的部门或单位能准确无误的完全执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要准确写明“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如果人民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没有写明或者写的不清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拒绝接受协助执行委托。

相关文章:

·专利侵权合法来源抗辩

·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事务指引

·专利权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对假冒他人专利的处罚

·申请诉前停止侵权应提交的证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一)

·申请诉前裁定可同时申请保全

·违反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裁定的法律责任

·专利侵权案件原告应提供的证据

·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