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借款合同的特征

(1)当事人和贷款有特定的范围 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只能是有借贷权利的金融机构(银行、信用社),而借款方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在贷款的范围上,除了自然人特定的范围的消费贷款(如个人购买住房等),只限于生产、经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社会服务等。至于弥补亏损、用于工资福利、税利垫支等财政性开支,不能申请借款和发放贷款。


     (2)以信贷计划为基础


    信贷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地方,都无权突破国家制订的信贷计划办理信贷业务。因此,借款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依法与贷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方发放贷款,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信贷计划予以核发。


     (3)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


    借款合同只能以货币作为标的。非货币的其它财物,不能做为借款合同的标的。


     (4)借款合同的利率由国家根据当时金融情况规定或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当事人无权自行决定。


     我国借款虽然收取一定的利息,但总的看利率仍比较低,其目的主要是借国家货币用于扩大再生产。当然,收取一定利息作为有偿报酬,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银行借款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社会存款,而存款要兑现利息。那么这部分社会存款由于被供方占用,当然支付存款利息也应由借款方承担。这就决定了借款要支付利息。所以说,借款合同也是一种有报酬的行为。


    
相关文章: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借条的署名与真实信息不一致怎么办?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应当怎么办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

·没有借条,只有银行转账凭证,借贷关系的认定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能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通过配偶的账户转账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利息达到超过LPR四倍,约定的律师费等能否支持?

·网贷借款纠纷需要收集哪些证据材料?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