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能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债权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债权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债务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主张。
相关文章: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借条的署名与真实信息不一致怎么办?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应当怎么办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

·没有借条,只有银行转账凭证,借贷关系的认定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能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通过配偶的账户转账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利息达到超过LPR四倍,约定的律师费等能否支持?

·网贷借款纠纷需要收集哪些证据材料?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