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用人单位对严重失职的劳动者可否予以辞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的岗位职责,确定好具体的职责标准并对其进行详尽描述。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告知,或者召开会议、组织培训进行告知并制作会议、培训记录让参加的劳动者签字确认已知悉会议、培训内容,还可以在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并让劳动者签收。否则,将无法判断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行为是否属于劳动者的工作职责范围。


相关文章:

·用人单位对严重失职的劳动者可否予以辞退?

·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抵押性钱款是否有效?

·上班漏打卡公司作旷工处理可以投诉吗?

·上班漏打卡公司作旷工处理可以投诉吗 ?

·不满意劳动举报投诉结果要怎么做 ?

·准备跳槽其他公司被发现了,原公司不肯办离职手续怎么办?

·辞退有什么条件?

·职位说明书设计的法律注意点

·企业内部设立罚款是否合法?

·如何制订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的效力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