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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定义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

(二)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三、辩护词

辩护词之罪轻辩护一

被告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主观故意上属于间接故意。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显示,被告人作案当时曾有:如果她死了,我也就不活了的想法。事后,被告人就自己吃了大量的安眠药想了结此生。被告 人主观上并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的死亡的犯罪目的,而是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抱着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是属于间接故意。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主观上又是间接故意,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和那些有预谋、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有所区别,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虽然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不是夫妻关系,但是由于在一起共同生活六七年,在与婚姻家庭矛盾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双方除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之外在其他诸如情感、经济、社会交往等问题上并无本质区别。因此,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该情节,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但是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时的成因及主观心理、被害人一定的过错、以及被告人所具有的其他特殊情节,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请合议庭予以参考上述意见。

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根据2003年11月1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法2003】163号】第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鉴于本案已经过两次发回重审,且两次发回重审均是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原错误判决,且本案的羁押已属于超期羁押,请求二审直接改判被告人无罪,立即无罪释放。

辩护词之量刑意见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有如下表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情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而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对矛盾的激化也是负有直接责任的。所以,在量刑中应当考虑这一因素。

四、自首情形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综上可知,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人将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如果行为人具有自身情节的,可以比照该量刑基准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故意杀人罪的案例

某甲,男,无业。某日下午4时许,约某乙在县城外大桥旁灌渠的水泵房见面,后来因双方争执甲拳打乙的头部和颈部、堵嘴致使乙昏倒在地,甲误认为乙死了,将乙藏匿于水渠里(当时无水)后离去,当晚当地下大雨,乙遭雨水所淹溺水死亡。同时,某甲为了转移公安机关的侦查视线,回到家中写了封勒索信,信中称某乙已被绑架,让某乙的父母准备十万元现金,于第二天中午到县城外大桥旁赎人。

此案检察机关以某家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一审以绑架罪定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定性。

案情分析:首先甲以故意伤害致使乙昏倒,以为乙已经死亡,事后将乙放置水渠内(且无水),由于天下雨导致乙被溺死。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如果没有甲的行为是不可能导致乙的死亡。之后写了封勒索信,这是不构成绑架罪的,绑架罪是以非法勒索财物为目的,利用第三人对他人的担忧、对他人绑架进行勒索的行为,而案情中甲无非法勒索财物的目的,也无利用第三人被被害人的担忧,所以客观上来说,是不构成绑架罪的。甲是以认识错误将乙扔进水渠,致使乙被溺亡,判断其中的因果关系,先前行为即重伤致休克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大,随后藏匿行为将乙藏匿于水渠中,介入因素是天下大雨,致使乙被淹死,由于先前行为作用大,介入因素小,应该认得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六、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职业,住址。(原告人的信息内容)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现押于什么看守所。(对方,可以向检察院查阅文书、起诉书)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XX元(详见赔偿清单)。

事实与理由:

以时间序述,原、被告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的事实,双方争议的缘起和经过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参考检察院起诉书事实认定部分)

…………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在侦查阶段结束后,由检察院公诉至法院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刑事附带民事没有精神抚慰金。

检察院应该会与你联系.你还可以在法院审理阶段提出民事赔偿.也可以另诉,检察院在受案后三天之内,会通知你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你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你可以将诉状交到检察院,也可以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在法院通知你的时候,直接提交到法院。

法院接到检察院的公诉案件后,也会通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七、故意杀人罪认定的案例

某日,被告人田某乘出租车出行,遇郑某欲租乘其乘坐的出租车。被告人田某随口对郑某进行辱骂,郑某遂邀集三人追至某中心人民医院大门西侧附近,与田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被告人田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郑某身上连捅两刀,致郑某心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郑某系因锐器捅刺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明知被告人田某是犯罪的人而将其连夜送出藏匿起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田某、宋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侯某、赵某、潘某荣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以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本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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