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胎儿能否继承遗产?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6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也就意味着胎儿可以享有继承权,因此,只要受孕在身,作为具有权利能力的一份子,胎儿就能够依法获得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毕竟胎儿尚未出生,为了确保胎儿的继承权不受影响,继承编第1155条对此专门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首先,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享有继承权,到时毕竟胎儿尚未出生,无法确定胎儿是否能够正常出生。因此本条规定在遗产分割的时候,需要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所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就是在计算参与遗产分割的人数时,应该将胎儿列入计算范围,作为参与分割的一份子,将其应得的遗产划分出来。

其次,本条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胎儿毕竟尚未出生,能否顺利分娩尚未可知。在胎儿分娩时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顺利分娩,即顺利出生,胎儿即成为活的婴儿,也就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这时,为胎儿所保留的遗产即成为出生之婴儿取得的遗产,当然继承。第二种是分娩失败,娩出的胎儿为死体。根据总则编第16条规定,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例如,被继承人甲死亡时。留下价值600万元的房产一套,考虑到其妻子乙已怀孕,甲生前特地在遗嘱中明确将自己的存款100万元作为遗腹子的抚育资金,指定由胎儿继承。甲的父母、妻子对该房产进行价值分割时,依法对乙腹中的胎儿保留了其中的一份150万元。由于乙生产不顺导致胎儿未能顺利出生,胎死腹中。此时,为乙腹中胎儿所保留的遗嘱继承中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法定继承中的房产价值分割150万元,都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甲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甲的配偶乙、甲的父母)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相关文章: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具有继承权?

·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继承、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抚养协议三者效力如何?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继承遗产后再婚,对所继承遗产是否具有处分权?

·胎儿能否继承遗产?

·遗产由谁保管?

·无人继承的遗产如何处理?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如何处理?

·私生子能继承财产吗 私生子怎么继承财产

·改嫁儿媳妇享有继承权吗

·继子女继承权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