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遇价格调整时,如何处理?
价格是决定价金的重要因素,我国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分为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指导经营者定价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合同交易中,价格通常按照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共同商定。国家对合同交易规定有政府指导价的,当事人应当在指导价的幅度内商定价格。国家对合同交易规定了政府定价的,当事人均应当遵守,一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其退还多收的价金。
合同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如果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调整,则按标的物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因此,《民法典》第51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相关文章:
·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怎么算逾期付款?
·买方第一笔货款逾期支付,可以不交货,解除合同吗?
·合同约定退出加盟不退加盟费,可以要求退吗?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遇价格调整时,如何处理?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如何确定?追偿权如何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效力如何?
·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效力如何?
·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是什么?效力如何?
·情势变更制度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会带来怎样的法律效果?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行使代位权是否具有优先地位?
·债权人与已收款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