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社会保险费征缴属于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不属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起诉要求补缴,法院不予审理。劳动者在工作满一年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予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当予以赔偿。

《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相关文章:

·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如何计算?

·被派遣劳动者在跨地区派遣中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

·失业保险金能否折抵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时间效力如何认定?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自愿放弃社保的效力,应从社会义务和民事责任两方面分别理解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所达成处分协议如何认定?

·未缴社保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怎么赔偿

·天津五险一金缴纳比例表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