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被派遣劳动者在跨地区派遣中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异地派遣,员工社保如何缴纳?什么样的情形下社保可以异地缴纳?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将派遣用工转为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应当调整原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所形成对劳动者的管理方式,根据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性质,参照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管理界限,防止引发相关纠纷。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派遣规定》处理。



所以,异地代缴社保面临实践操作上的问题,异地代缴社保公司要么披着承揽、外包等合同的外衣,承担被相关司法行政机关查出的风险;要么与合作单位签订“表里如一”的承揽、外包等合同。
相关文章:

·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如何计算?

·被派遣劳动者在跨地区派遣中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

·失业保险金能否折抵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时间效力如何认定?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自愿放弃社保的效力,应从社会义务和民事责任两方面分别理解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所达成处分协议如何认定?

·未缴社保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怎么赔偿

·天津五险一金缴纳比例表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