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江苏省关于污染环境罪量刑的规定

(一)量刑起点的确定



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构成“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基准刑的调节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浓度、排放时间、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增加刑罚量所确定的基准刑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刑。



1.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二十五吨,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一百吨,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五倍,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具有《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十倍,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累计时间超过一年,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累计时间超过二年,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具有《解释》第一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减少的支出每增加二百万,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数额每增加三十万,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一百万,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具有《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数额每增加三百万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一千万,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确定基准刑;



8.具有《解释》第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十二小时,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十二小时,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9.每增加《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十七)项情形中的一项,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情节中的一项,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从重处罚情节对量刑的调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可累计增加,但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不得高于法定最高刑:



1.具有《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曾因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非法狩猎、走私固体废物、非法采矿、滥砍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违反国家规定,跨省、市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违反国家规定,向省控重点河流、湖泊、灌溉水渠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5.污染环境行为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



已根据以上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www.njLawyer.cn。



(四)从轻处罚情节对量刑的调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相应减少基准刑:



1.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积极实施污染治理,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环境难以修复或修复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已经缴纳生态修复资金或者进行替代性修复,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www.njLawyer.cn



(四)宣告刑的确定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相关文章:

·水资源污染刑事案件现场调查要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江苏省关于污染环境罪量刑的规定

·江苏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

·单位负责人纵容随意排污是否构成污染环境单位犯罪?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严重情节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走私认定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哪些情形构成污染环境罪?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害物质的认定

·污染环境犯罪事实的认定

·非法采砂犯罪案件犯罪情形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