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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单独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抵押的保全措施吗?

海事请求人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或者抵押等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准许并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执行。



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仅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抵押的保全措施,该措施不同于海诉法规定的船舶扣押,法院可以依据民诉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裁定准许并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执行。此类财产保全措施不影响船舶扣押,对于已经采取限制处分、抵押等保全措施的船舶,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仍可扣押,在先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可以参加船舶扣押拍卖后的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按照海事请求的性质确定受偿顺序。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款仅明确提到了限制处分或者抵押这两种保全措施,将征求意见稿中的限制船舶光船租赁删除了,此处的“等保全措施”到底还包括哪些保全方法和措施,是否可以包括限制船舶光租,司法实践中可能会产生争议南京律师网。我们认为船舶光租后,可能会因为光租人的债务而被扣押、拍卖,风险增大,应允许当事人申请限制船舶光租,且在最高院公布的扣押船舶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文书样式中,就把不予办理光船租赁手续作为协助执行事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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