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扣船与诉讼分别管辖

海诉法第19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是扣船法院时,请求人只能向约定的法院起诉,这就出现了诉前扣船与实体审理由不同海事法院处理的情形。本条规定的解决方案是由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继续实施保全措施,而无须将扣船案件移送给实体审理法院一并处理www.njLawyer.cn。由扣押地法院继续保全,方便法院及时了解船舶动态、与协助执行机关进行沟通。。
相关文章:

·船舶拍卖价款的分配顺序

·扣船与诉讼分别管辖

·船舶扣押期间的管理

·海事请求人担保的返还

·申请扣押船舶需要提供担保吗?

·可以同时被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吗?

·可以单独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抵押的保全措施吗?

·船舶挂靠企业有刑事责任吗?

·船舶发生碰撞后,船舶挂靠企业的责任

·船舶办理抵(质)押登记部门、依据、流程、材料

·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有哪些?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