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文章:

·超标电动车经鉴定属于电动摩托车的,车主应当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鉴定时应当提供事故车辆,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交通事故对方肇事逃逸怎么办?

·交通事故索赔的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中的权益问题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无责车主理赔途径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