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鉴定时应当提供事故车辆,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被保险人应其对车损数额负有举证责任。在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事故车辆进行勘验。一审法院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事故车辆并向其释明不提供车辆的法律后果,在此情形下,被保险人仍然不提供事故车辆,导致鉴定被退回,无法确定车辆损失的具体数额。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审判决驳回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相关文章:

·超标电动车经鉴定属于电动摩托车的,车主应当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鉴定时应当提供事故车辆,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交通事故对方肇事逃逸怎么办?

·交通事故索赔的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中的权益问题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无责车主理赔途径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