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对于驾驶者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相关文章:

·超标电动车经鉴定属于电动摩托车的,车主应当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鉴定时应当提供事故车辆,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交通事故对方肇事逃逸怎么办?

·交通事故索赔的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中的权益问题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无责车主理赔途径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