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辑)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文章:

·超标电动车经鉴定属于电动摩托车的,车主应当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鉴定时应当提供事故车辆,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交通事故对方肇事逃逸怎么办?

·交通事故索赔的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中的权益问题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无责车主理赔途径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