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如何处理?

报刊、网络等媒体的报道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传播影响大等特点,再加上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新闻报道时往往又要追求时效性、爆炸性等效果,因此,其报道的内容一但失实,造成的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对涉及的民事主体的名誉影响也是巨大的。因此,发现报刊、网络等媒体的报道失实后,采取措施及时切断这些失实报道内容的传播就极为必要。实践中,报刊、网络等媒体自己发现报道内容失实,自己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更正当然是理所当然的;若自己发现报道失实后,还不采取措施更正的,就是明知道报道失实还仍然报道,构成了恶意,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若名誉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媒体的报道失实,其无权要求媒体进行更正。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更正权是名誉权人未经过法院的诉讼程序直接向媒体提出的一种权利,若允许其没有证据就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将对报刊、网络等媒体的正常报道行为造成严重干扰,影响媒体正常功能的发挥。
相关文章:

·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的认定(含10种行为方式)

·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高利转贷”“职业放贷”是违法借贷行为,合同的效力问题

·投资和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已经划扣到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还属于被执行人财产

·上班身体不适,下班就医救无效死亡且48小时内能否认定工伤

·出借的款项来源于赃款的,出借人对该款项没有合法权利,应驳回起诉

·车位抵押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吗

·无证房产在执行程序中如何处理

·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借条上的签名和户籍登记的姓名不一致怎么办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如何处理?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